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7 條
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之選擇時,勞工未選擇
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
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新進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
戶。
雇主徵詢勞工之選擇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
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應各留存一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