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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
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規定實施年金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勞動
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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