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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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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更生受保護人。
      8.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9.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財團法人法設立
        之財團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三)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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