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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8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本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
      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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