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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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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方案: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農
      民退休儲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二)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
      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
      人單位之進用對象。但進用人員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符合條
      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該用人單位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發展
      署所屬分署辦理專案推介,並報發展署備查。
    用人單位得進用前項第一款人員擔任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或社會型
    計畫專案管理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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