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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6
十六、各職訓中心應協助服務轄區地方政府督導承訓單位運用職業訓練業
      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配合辦理資訊作業,各職訓中心、地方政
      府得依需要針對使用本系統之承訓單位逕行規劃辦理作業講習,或
      於相關業務輔導活動中併同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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