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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7
十七、下列事項地方政府應要求承訓單位配合辦理並納入委訓合約中:
   (一) 承訓單位應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招訓宣導,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統一
        規範由縣市政府主辦單位審核後再行刊登,並應載明經費來源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以及授權招訓字號以昭公信
        。
   (二) 承訓單位應有甄選錄訓機制,針對本作業規定辦理招生並接受相
        關就業輔導單位推介,甄選適訓者 (含弱勢對象) 錄訓。
   (三) 配合地方政府辦理學員自負費用之收取、身分核對、繳款以及學
        員各項津貼、補助等之申請、發放等行政作業事宜。
   (四) 職訓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內已建置職業訓練施
        訓管理之各項功能架構,各地方政府於委外 (或補助) 辦理職業
        訓練時,應將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所有規範辦理
        之作業事項,於委訓或補助合約中,納入承訓單位履約應執行之
        工作事項,俾依系統進行訓練資訊管理。承訓單位應按照訓練課
        程、計畫實施教學,除應於受訓期間注意學員之成績考核及輔導
        措施外,訓練期間如有學員資料新增或異動,應即時鍵入系統中
         (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 ,以確保該系統資料
        之完整。 (地方政府督導承訓單位依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規定確實作業之成果,將列為各府辦理訓練行政成效之
        評量指標) 。
   (五) 承訓單位應配合地方政府並結合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積極爭取就
        業機會,持續輔導學員訓後順利就業。
   (六) 辦理訓練之條件與成果應接受相關單位之考核、評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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