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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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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計畫之規劃面:
 (一) 地方政府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及不同
      類別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需求,亦可參考本局各職訓中心所作台灣地
      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結合轄區訓練資源,規劃辦理在地化失
      業者職業訓練,所訂定之訓練計畫組合,應選擇訓練後能促進就業
      之職類辦理,並有效結合就業輔導計畫 (訓練計畫內容應涵蓋學員
      結訓後就業輔導服務之作法及方式等說明) ,以促進失業者及特定
      對象就業。如有需要並得邀集地區產、官、學、研各界,辦理年度
      職業訓練計畫審議及轄區職業訓練規劃事項。
 (二) 地方政府應將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配合地區民眾之參訓需求,
      均勻配置於當年度之十二個月份內實施,必要時可跨年度辦理,俾
      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區民眾及時參訓機會,另規劃辦理之訓練職
      類、辦理地區,應力求配置之均衡性,以符合訓練之多元化需求。
 (三) 承訓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教材、
      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以具有甄選適合參訓者參訓及執行輔導
      學員就業能力之單位,規劃之訓練計畫具有完善訓後就業輔導服務
      方案之執行部門,或已結合未來可能之工作機會,列為優先委訓對
      象。
 (四) 建立以「參訓者為中心」的施訓架構,發展多元化的職業訓練服務
      組合,針對初次就業者、失業 6  個月以內之一般失業者、失業 6
      個月以上的長期失業者與不同訓練對象之職業能力特質,配合就業
      市場的實際需求,規劃辦理各該適訓的訓練組合,強化訓練就業成
      效。以有效促進中長期失業者訓練就業協助渠等再就業。
 (五) 另針對重返職場難度相對較高之失業者 (如失業 6  個月以上的中
      長期失業者與弱勢特定對象) ,規劃 6  個月以上訓練期程較長,
      完整的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包括事前詳盡的訓練諮詢,提供自我認
      知、信心重建、生活重整、確立職業目標之職涯諮商服務、安排職
      業體驗見習、協助個案準備訓練就業計畫、解決個案數位落差問題
      ,職場工作倫理、工作態度、人際溝通等核心職能課程與精緻深化
      的技能訓練課程、職場接軌之實務實習、訓練期間之輔助措施及訓
      後之就業輔導服務,以有效促進中長期失業者再就業。
 (六) 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職業訓練計畫以協助失業者就業為目的,各班次
      除前項針對失業 6  個月以上的中長期失業者與弱勢特定對象外,
      以不超過四個月 (合計六百小時) 為原則;應依承訓單位提供之場
      地、師資、設備、設施、教材併同考量各該班次之最適招訓人數規
      模,每班人數規劃以招生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如辦理特定對象專
      班,可於撙節訓練成本之前提下,依施訓實際需要,逐減招生規劃
      人數,惟最低規劃數不得少於十五人,如有低於十五人以下之班次
      ,又經地方政府調查確實具有就業機會及訓練需求,可將該班次轉
      請對口職訓中心以訓用合一之方式辦理;訓練課程得分為學科課程
      、術科課程及應用實習等三類,並依其實際需要配置訓練時數。
 (七) 宜先評估所規劃辦理訓練班次之促進就業效益,以擇選學員訓練後
      穩定就業率可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訓練班次辦理為原則 (穩定就業
      :係指經推介就業後,於單一就業部門每週工作達三十二小時,身
      心障礙者每週工作達二十小時,且持續工作達三個月以上之就業情
      形) ;另訓練班次時程短但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班次為佳。
 (八) 地方政府委外職業訓練之採購或補助規劃作業,應依轄區訓練需求
      ,確立擬購買職業訓練組合之規格,做為公告採購或補助之標的物
      。另辦理訓練計畫之遴選作業時,應規劃合理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
      序,並依不同領域之訓練類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業
      界代表擔任審查委員辦理審查,使審查作業達專業客觀、公平、公
      正與擇優汱劣之效果,俾確保委外訓練之品質。
 (九) 委託或補助同一承訓單位辦理前兩年度內曾委託其辦理之相同訓練
      職類班次時,應於所有招生及宣導相關資訊中,公開登載其前兩年
      度已接受委託辦理相同訓練班次之就業率資訊,供擬參訓者選訓之
      參考。
 (十) 各地方政府應於原住民地區就地緣特性及地區產業發展形態,加強
      辦理具關聯性質如發展觀光、休閒、文化產業、社區照顧、社區型
      技藝訓練等性質之原住民訓練,以促進地區性之原住民就業。
 (十一)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產業結構快速調整轉型,離農轉業
        人口增加,各農業重點縣市除依據職訓局與農委會會銜訂定之「
        加強辦理農 (漁) 民轉業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實施計畫」辦理農
        、漁民轉業訓練外,應針對各區域地緣農漁產業相關人力結構特
        性及調整需要,參考下列說明,依本作業規定規劃辦理農、漁民
        轉業及第二專長職類訓練:
        1.規劃辦理「農地經營管理」、「休閒事業管理」、「生態導覽
          」、「景觀設計及實務」、「庭園設計及園藝植栽」、「有機
          觀光餐飲」、「海洋觀光」等訓練職類,協助農漁民技能轉型
          並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2.離農後轉入新行業之農漁民人口,以轉入服務業及製造業居多
          ,應配合地區產業發展、就業機會及不同訓練職類之需求,涵
          蓋相關訓練職類以為因應,包括:觀光、生態、保育、餐飲等
          服務業類及水電、駕駛、食品加工製造等相關製造職類。
 (十二) 針對中高齡失業者轉業及再就業之需要,宜加強規劃辦理觀光、
        休憩服務、旅遊事業、餐飲、大廈管理、環境清潔及環保事業、
        保全、美容、美髮、手工藝、保育、餐飲、機車修護、水電、駕
        駛、農產或食品加工製造、社區產業相關職類如地方特殊產業、
        傳統餐點製作、有機農業、地方文化藝術、居家照顧服務、造園
        ,農藝、畜牧、植栽、維修、維護類及其他適合中高齡者參訓之
        職業訓練。
 (十三) 所規劃辦理班次,如各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及時數標準者,
        應符合其規定,另凡有涉及授課時數認定 (累計足夠訓練時數,
        符合參加技能檢定資格) 或符合從業資格之認定者,務請於開班
        前依規定函報相關主管機關完成核備手續 (如照顧服務職類、大
        廈管理等) 。
 (十四) 職業訓練係屬就業導向型之訓練措施,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
        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
        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
        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應不予辦理。
 (十五) 各地方政府應於委訓規範中明訂承訓單位工作執行事項,各承訓
        單位所辦理班次學員結訓前應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
        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
        會。如仍未能推介就業者,應協調由各就服中心繼續推介並予追
        蹤輔導。
 (十六) 勞委會職訓局已於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班次,不再重複辦理
        ,以明確訓練分工區隔。例如新興重點產業及資訊軟體人才職類
        ,另依「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育及運用方案」辦理,如辦理身心障
        礙者專班,請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七) 為配合營造無障礙空間及行政院「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
        」之推動,各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辦理失業者土木工程技術人員訓練時,增加無障礙工程技術研
          習課程。
        2.針對原住民重點縣市加強規劃並擴大辦理照顧服務職類人員訓
          練,並以原住民為優先錄訓之對象。
        3.擴大辦理保母、照顧服務員、家事管理員、課後照顧服務員等
          照顧服務職類人員培訓,並以中高齡及婦女為優先錄訓之對象
          。
 (十八) 為配合內政部「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實施方案」以及推動本
        會「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方案」,保障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就
        業權益,凡取得居留權之外籍配偶、已有長期居留權之大陸配偶
        ,或是於依親居留有效期內取得工作許可之大陸配偶,得比照一
        般國民待遇參加職業訓練,又如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失業者且具有
        下列身分之一者: (1)  中低收入戶 (2)  身心障礙者 (3)  負
        擔家計婦女 (4)  中高齡者 (5)  急難救助戶 (6)  家庭暴力被
        害人,得以憑政府公文或證明,給予免費接受相關職業訓練之服
        務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所需檢附證明文件詳如附表二十八之審
        查表) ;縣市政府並應就已完成生活適應輔導及教育研習、進修
        之外籍、大陸配偶,運用現有訓練資源,輔導其參加適性之職業
        訓練或規劃辦理專班訓練,以提昇就業技能,俾輔導其就業並安
        定其生活。
 (十九) 為擴大婦女朋友就業領域,各地方政府除規劃辦理傳統婦女適訓
        職類外,宜針對新世代婦女可能之就業機會,運用創意開發新訓
        練職種,並就地區產業特性,規劃辦理部分如餐飲製作、食品烘
        焙、美容美髮、手工藝製作、縫紉…等適合婦女創業之訓練職類
        ,各該課程中加入市場分析、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管理等
        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以協助有意創業之婦女開創事業經營
        範疇。
 (二十) 各地方政府於規劃辦理弱勢對象專班職業訓練時,為免招生不足
        導致流班,建議可規範各該專班以優先招收目標弱勢對象為原則
        ,如未招足額再適度開放一定名額給予一般失業民眾及其他特定
        對象參訓。另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如發生因報名參訓者眾而有
        適訓之弱勢對象及失業者無法錄訓之情形,經評估增加訓練可達
        成促進就業效益時,得協調承訓單位,增加各該班次之錄訓人數
        或於本局年度補助經費額度內增辦班次,如於經費額度外仍有前
        述就業訓練需求,請再洽詢對口職訓中心協處,俾充分提供區域
        民眾所需之就業訓練服務。
 (二十一) 為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推動,各地方政府應配合
          在地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利用在地資源,加強媒體產業、設
          計產業及藝術產業之結合,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人才之培訓,
          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地區之國民就業。
 (二十二) 為擴大失業者就業領域,各地方政府宜配合當地 NPO,NGO 團
          體發展所衍生之就業機會,辦理經營、規劃、管理等民間團體
          所需之經營人才訓練,例如「行銷企劃與專案活動設計班」、
          「行政管理實務班」、「社區經理人訓練班」、「地方文化導
          覽解說員訓練班」、、、等,俾協助失業者進入 NPO、NGO 領
          域就業。
 (二十三) 為配合經建會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各地方政
          府應就地區服務業之發展,加強規劃辦理金融服務業、流通運
          輸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
          化創意服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
          服務業、工程顧問服務業等十二項服務業類相關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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