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6
六、訓練計畫之輔導面:
 (一) 學員生涯輔導:承訓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應規劃安排生涯輔導,
      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求職技巧等相關輔導課程、活動,以提昇學
      員求職能力及職場適應力。
 (二) 學員就業輔導:各地方政府應於委訓規範中明訂承訓單位就業輔導
      工作執行事項,承訓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洽各就服中心並主動與
      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
      ,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媒合,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題製作發表會,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
      訓後進行推介就業成果追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