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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實施注意事項:
 (一) 召開產官學會議,研訂年度開班計畫及課程內容:年度開始前為確
      認訓練需求,並整合相關部會、產業界、學校等相關培訓單位之意
      見,召開產官學研討會議。
      1.資訊軟體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所
        配置年度人才缺口數、其他部會所配置科技類人才培訓目標數 (
        如:自由軟體等) ,規劃符合業界需求之課程、班別、人數、招
        訓對象等,據以作為遴選培訓單位之依據。
      2.新興產業科技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規劃符合業界需求之
        訓練類 (班 )別。
 (二) 施訓方式:依各訓練類別屬性及訓練效益之考量,規劃以委外、產
      訓合作或訓用合一方式辦理 (得參照「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
      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貳、規劃辦理職業訓練通則規劃
      辦理) 。
 (三) 委外購買及訓練經費編列、核銷原則: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
      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六~參之八辦理,惟外聘
      專業師資鐘點費以 1,600  元編列部分不受 1/4  時數限制,但申
      請單位應提出具體說明外聘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另所核
      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不超過 94 年度「資訊軟體與新興重點發
      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計畫」之計價標準核算之每人訓練單價為
      原則。
 (四) 規劃辦理招生宣傳工作:針對訓練班別之特性,規劃辦理立體廣告
      、平面廣告及培訓單位廣告宣傳等,並建構本計畫之專屬網站,以
      提供培訓單位之招生訊息、重要事項公佈、受訓學員資料登錄、求
      才求職媒合等功能。惟為避免招生廣告因內容用語未臻妥適,而引
      起不必要誤解,應請培訓單位將各項宣導文宣送由各轄區職訓中心
      審核後再行刊登。
 (五) 招訓目標對象:以失業者及初入職場之大專院校畢業生為主要招訓
      對象,部分進階課程得訂定招收在職者之比率,並依各班次課程內
      容召開產官學會議研商訂定。
 (六) 錄訓條件規劃:依訓練課程架構與內涵之不同,訂定錄訓條件,並
      配合推介單之運用,錄訓機制得採一律錄訓或優先錄訓原則規劃,
      以落實訓練成效 (參照「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
      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七及招訓目標對象規劃及錄訓條件訂定標準
      作業流程圖) 。
 (七) 辦理課程說明會:統一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在課程設計中規劃
      部分時數,於施訓前辦理訓練課程說明會,向學員說明各班次之培
      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推介就業方式、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規定、教學生活管理及中途離 (退) 訓等有關參
      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
 (八) 各轄區職訓中心委外職業訓練應辦理不定期訪視原則:依「職訓局
      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二規定辦
      理。
 (九) 不定期訪視之查核比率:訓練期程在 3  個月以下之職訓課程,至
      少訪視 1  次,訓練期程 3  個月以上者,至少訪視 2  次。
 (十) 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核算標準:
      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
      之十一規定辦理。
 (十一) 受訓學員訓練經費負擔及自繳費用退費原則:
        1.受訓學員訓練經費負擔: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
          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九規定辦理。
        2.自繳費用退費原則:轄區職訓中心應督導培訓單位於學員報名
          及課程說明會時,向受訓學員說明參訓應負擔自繳費用額度及
          退訓時退費標準等相關規定,並以簽訂參訓學員契約書方式約
          定,以免爭議。學員自繳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1) 學員於參加課程說明會並瞭解訓練課程及未來就業可能狀況
            後,如不願繼續參加訓練,得於課程說明會後 3  日內辦妥
            退訓手續,並全數退還所繳交之自繳費用。
        (2) 參訓者如在開訓後 5  日內,檢具各項足以證明具有上述特
            定對象之身分,並經轄區職訓中心核可者,得同意免繳自繳
            費用。
        (3) 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退訓者,得申請退還 5
            成之自繳費用。
        (4) 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退訓者,不予退還任
            何費用。
        (5) 曠課及請假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 (含) 以上者,
            培訓單位應予以勒令退訓,並依上述退費標準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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