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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業務協調會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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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報時間:
 (1)每半年(即每年三月、九月)舉辦一次。
 (2)會報時間以一夜兩日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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