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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業務協調會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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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分工:
 (1)每次會報之時間、地點、會報進行含會議開會通知、提案彙整、會
      議紀錄等及膳宿等一般庶務由承辦單位統籌協調辦理。
 (2)會報結論後續工作之推動執行、由主辦單位負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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