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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業務協調會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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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
 (1)主辦單位每次補助承辦單位籌辦活動經費新台幣捌萬元整,不足費
      用由各該次承辦單位負擔。前項費用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
 (2)各出席人員之差旅費用由各單位自行負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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