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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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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職助理訓練師、副訓練師符合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或第
    六條規定之資格者,經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考查其教學成績確屬優
    良,且該機構有高一等級職業訓練師職缺,經聘任後,得由該機構申
    請升等資格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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