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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7
七、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七條聘任者,應檢附相關創作發明或作
    品及技術造詣證明文件,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請有關學者專家五
    至七人為評審委員審查。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如獲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決議通過,始為合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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