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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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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合格者,其年資起算年、月規定如左:
(一)在規定期間內檢齊合於規定之各項所需文件、作品等送審者,以送
      審職業訓練機構聘任之年月為年資起算之年、月。
(二)未在規定期間內送審或在規定期間內送審但仍須補件者,以職業訓
      練機構檢齊合於規定之各項所需文件、作品等送審之年、月為年資
      起算之年、月。
(三)因作品送審不合另再送審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載於證書之年
      、月為年資起算之年、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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