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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9
九、申請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登記,應由職業訓練機構依有關法令先予初
    審,並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
    理資格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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