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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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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以不影響其年度訓練計畫為原則,訓練費
    用由委訓單位負擔。
    委訓單位以不得向參訓學員收取訓練費用為原則,確有收取訓練費用
    必要者,不得超過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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