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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委訓單位填具申請書後,函送各分署審查,分署據以訂定訓練計
      畫,並函復委訓單位。
(二)委訓單位至遲應於開訓前十日內函復同意委託分署辦理訓練,且繳
      交訓練費用,分署據以執行訓練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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