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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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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分署擬具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及表件:
(一)委訓單位。
(二)委訓職類。
(三)委訓人數及班次。
(四)計畫辦理緣由。
(五)訓練期限及起迄日期。
(六)學科及技能具體之訓練目標。
(七)訓練對象具備之資格、條件。
(八)學科及術科之訓練方式。
(九)課程編配:學科(一般學科及專業學科)、術科(專業術科及應用
      學習)之訓練時數及其比例。
(十)訓練費用: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保險費、水電費、機具設備
      場地維護費、行政管理費及其他辦訓必要之費用。
(十一)其他:訓練經費收支對照表(含各項經費計算基礎)、訓練時間
        配當及預定進度表(含學科、術科)及教師名冊。
    各分署於開訓前應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在職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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