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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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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之訓練費用編列科目及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材料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各
      項費用編列標準表」編列,如有未規範之職類,再依「辦理委外(
      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考表」編列。
(二)鐘點費之支給分為內聘及外聘講師,標準如下:
      1.內聘講師鐘點費之支給,應扣除每月基本授課時數,超過之鐘點
        費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超時授課及兼課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辦理,並以三十六小時為限。但例假日或夜間授課者不
        在此限。
      2.外聘講師鐘點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各
        項費用編列標準表」。除有專案或特殊性質之班次,可依「軍公
        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並得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三)機具設備場地維護費,依各分署訂定之收費標準編列。
(四)保險費: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訓保額、勞保費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第一級月投保薪資及職災費率編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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