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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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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 本案項下訓練計畫由各公共職訓中心逕行核定,並報農委會核備 (
      副知職訓局) 專案請款;以職業訓練券方式輔導參加就場 (廠) 職
      前訓練,各就業服務中心,應依據職訓券申請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並報農委會同意後 (副知職訓局) 專案請款辦理。
 (二) 各公共職訓中心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會計核銷作業程序,辦理
      結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