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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成果統計:
   (一) 農委會所辦理之農漁民第二專長專案職業訓練成果,由農委會輔
        導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統計之,送職訓局進行彙整作業。
   (二) 由公共職訓機構及地方縣市政府辦理農漁民訓練成果,併同納入
        原職業訓練統計作業系統辦理。
   (三) 「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由各公共職訓中心及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本項訓練措施每季執行結果,填寫執行成
        果統計表 (格式均如附表一) ,於次季開始後十五日內函送職訓
        局並副知農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