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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 (民國 7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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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目標
一、運用我國辦理職業訓練之經驗及職業訓練中心、學校、學術機構、事
    業機構等之訓練設施、師資及專家,為開發中國家代訓職業訓練師資
    等技術人力,增進雙方合作關係。
二、贈送開發中國家訓練器材設備,協助其充實職業訓練設施,辦理職業
    訓練,促進其經濟發展,擴展雙方經貿關係。
三、協助開發中國家規劃設立職業訓練中心,並提供技術指導或貸款,提
    升其訓練水準,強化雙方實質關係。
四、推展我國與受援國家間之職訓專家及主管人員相互觀摩訪問,促進雙
    方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