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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 (民國 7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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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原則 
一、本計畫職業訓練技術合作案,由我國駐外單位接受申請後函報外交部
    ;外交部研提意見,將該申請案送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同時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職業訓練規劃及
    執行擬具意見,供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受援國家名
    單及職業訓練項目之參考;申請案於審定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
    籌規劃督導執行。
二、初期運用現有職業訓練中心、學校、學術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並於
    適當時機再研究設置專責機構策劃執行。
三、初期以工業職類之職業訓練師資訓練為主,嗣後再擴展至其他行業及
    其他技術人力之訓練。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除受援國家自行負擔者外,由我國負擔為原則。
五、本計畫核定實施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其他援外工作單位應相互聯
    繫配合,以整合資源發揮總體力量。
六、為執行本計畫,必要時得派員至受援國家實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