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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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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項目及其實施方式:分近程、中程、遠程三階
    段,惟各期程之合作項目,以配合政府對外技術協助實際需要彈性調
    查。 
(一)近程階段 
      1.協助設立訓練中心 
     (1)依個案邀請訓練中心及技職院校專業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 
     (2)以贈送訓練設備及其安裝為主。 
      2.代訓技術人力 
     (1)運用現有訓練設施,委託訓練中心或相關教學訓練單位辦理。 
     (2)以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為主。 
     (3)訓練期間三至四個月。 
     (4)分英語及西班牙語二種語言教學,配置翻譯人員。 
      3.邀請友邦職訓主管人員訪華 
     (1)邀請國別,由本部、外交部、經濟部共同會商。 
     (2)每一國家邀請二人,訪問七至十天為原則。 
(二)中程階段 
      1.協助設立訓練中心 
     (1)除贈送訓練設備外,並協助訓練中心之規劃、設計。 
     (2)協助項目增加訓練計畫、訓練教材等。 
      2.代訓技術人力 
     (1)擴大訓練對象,除訓練師外,包括訓練中心行政管理人員。 
     (2)擴大職訓師進修訓練職類。 
     (3)訓練期間依職類、班別性質彈性安排。 
      3.邀請友邦職訓主管人員訪華照近程方式辦理 
      4.派員赴國外擔任技術指導 
     (1)以派遣訓練師為主。 
     (2)派赴國外工作期間,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三)遠程階段 
      1.協助設立訓練中心 
     (1)協助訓練中心之整體規劃、設計、佈置、安裝。 
     (2)訓練中心之組織、營運及管理,包括訓練計畫、課程、教材等
          。 
      2.代訓技術人力 
     (1)除特殊個案外,皆以英語訓練教學。 
     (2)研究在國外適當地區建立區域性訓練模式。 
      3.邀請友邦職訓主管人員來華訪問 
     (1)邀請對象擴及職訓資深人員。 
     (2)與友邦從事職訓互訪及交流,包括計畫、課程、教材、教法、
          經驗等。 
      4.派員赴國外擔任技術指導及行政管理工作 
     (1)除訓練師外,包括職訓行政管理人員。 
     (2)期間視個案需要而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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