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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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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行措施 
(一)邀集相關單位修訂辦理外籍職訓師及相關人員訓練費用標準,使更
      適合實際業務需要。於八十四年度完成。 
(二)羅致、培養外語人才 
      1.羅致培養英語及西班牙語人才為重點。 
      2.本部發展署及其所屬分署,遇有缺額時,優先羅致外語人才。八
        十四年度起實施。 
      3.本部劃分各訓練中心辦理外籍職訓師訓練重點類群(如機械類群
        、電子類群),本部發展署獎勵該類群訓練師及相關人員進修外
        語。八十四年度起實施,五年內完成。 
(三)外籍學員住宿: 
      視訓練單位住宿設施情況,安排學員住宿訓練中心或住宿旅館。 
(四)訂定本部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作業要點,以為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之儲備、遴聘、敘薪、權利義務之依據,報院核定後實施
      。八十四年度內完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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