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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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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務人員注意事項: 
 (一) 試務工作人員應於測驗當日提前到達試務處,以為報檢者提供所需
      服務。
 (二) 指派若干人員在試場公佈地點或重要走道,協助應檢人尋找試場及
      其他服務事項。
 (三) 試務處之設置地點應能兼顧試務及報檢人之服務並應明顯標示。 
 (四) 準備多份空白報名表及必要之書表、文具以備使用。 
 (五) 監場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擔任監場工作時,試務處立即指派試務工作
      人員代理其職務。
 (六) 測驗後試題依規定應於短期內銷毀,為慎防試題、試卷收繳過程中
      有混同情形,可改於初閱閱卷後再銷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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