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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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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績通知與複查: 
 (一) 詳細查對各職類、級別,及格與不及格人數,並附註於報檢人員名
      冊各級別職類之首頁,以供統計與查驗之參考。
 (二) 成績單繕寫完成,必須再詳為檢查不可有筆誤,或未到考、免學科
      測驗者卻寄出成績單的情形,成績如誤繕更改人須加蓋校對章。
 (三) 成績通知單之寄發應確實查驗,在寄發前並應逐一查對其填寫地址
      有無疏漏,對地址不詳等退回之通知單,應主動查明補正後再寄出
      。
 (四) 對報檢人之查詢,應詳為解答並儘量減少報檢人之疑慮及避免其反
      覆向上下級查詢。
 (五) 成績查詢以當事人或學校輔導教師等為原則;除業務主管機關或業
      務相關單位及新聞媒體公開採訪外,及格人員相關資料應妥為保密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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