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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實施要領:
 (一) 執行單位應擬訂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並提供督導協助就業服務員
       (以下簡稱就服員) 推動辦理本項專案服務工作。
 (二) 服務方法與內容:
      1.運用社會個案工作、職業輔導評量及職務再設計專業方法,辦理
        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輔導其適性就業。
      2.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僚團體督導、個案諮詢等專業督導
        、諮詢工作方法和技巧,強化就服員專業知能與方法,提昇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品質。
      3.加強結合相關褔利、就業、職訓等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個案轉介及管理制度。
      4.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後之訪視輔導及工作訓練,有效協助其適應
        就業。
      5.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詳
        實填列社區化就業服務表格,並作完整個案服務紀錄。
 (三) 服務對象:
      1.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2.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轉介者。
      3.經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
        務實施要點」辦理轉介者。
      以上服務對象不含各執行單位接受各級行政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在訓學員,但結訓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四) 服務案量標準:
      1.每一就服員每年至少應服務三十人,其中支持性就業服務十五人
        ,內含新開案六至九人,成功就業四至六人。成功就業者應能穩
        定就業達三個月,並由就業服務員追蹤輔導三個月。前述三十人
        之服務人數部分,係指個案經開案後 (完成表 2-1、2-4)  ,在
        年度內仍有持續服務事實,且明確紀錄於表 OC 者。支持性就業
        服務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0C、表 2-1 、表 2-4、表 3
        -1、表 3-2  及表 4-1。
      2.所稱支持性就業服務係指對無法在職場獨立作業之個案提供至少
        二週至三個月 (為原則) 之密集輔導。
      3.執行單位工作項目與服務內容應包含下項事項:
      (1) 就業機會開發之環境分析、工作分析。
      (2) 發展職業重建計畫。
      (3) 案主/工作配對檢核及擬訂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4) 工作適應能力訓練之工作流程分析、職務分析與就業服務紀錄
          。
      (5) 追蹤輔導。
      (6) 成果彙報。
 (五) 未達前項服務案量標準之執行單位,將列入下年度核定委託參考。
 (六) 執行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實施要領訂定推動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其
      內容包含機構介紹、人員配置及推動支持性就業現狀、實施方式、
      未來發展與預期績效等,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函報主辦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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