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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3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法規會召集人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擔
    任。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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