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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8
八、本部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
    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國家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國家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
      機關後,重行請求國家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六)依其請求國家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