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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1 條
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所必要之原動機、動力傳導裝置、制動器、操縱裝置及
其他裝置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於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磨耗、變形或腐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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