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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5 條
移動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中心線
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