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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7 條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
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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