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1 條
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
預防裝置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 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
:
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