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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5 條
鋼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且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鋼        索        種        類│    安  全  係  數    │
    ├────────────────┼───────────┤
    │捲揚用鋼索或伸臂起伏用鋼索      │          4.5         │
    ├────────────────┼───────────┤
    │伸臂伸縮用鋼索                  │          3.55        │
    ├────────────────┼───────────┤
    │支持伸臂用鋼索                  │          3.75        │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 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
    吊升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伸臂起伏用鋼索,當伸臂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
    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對於伸臂伸縮用鋼索,當伸臂長度縮至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
    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
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前項槽輪之效率,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