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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7 條
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配置荷重表,並以銘牌
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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