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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
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
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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