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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
,應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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