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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3 條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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