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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以鋼索供作荷物之吊升、直行、吊運車橫行等動作之裝置 (以下稱吊升裝
置等) ,其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
之值:
┌────────┬──────┬──────────────┐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捲胴等之類別│        比        值        │
│                │            ├────┬────┬────┤
│                │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
├────────┼──────┼────┼────┼────┤
│        A      │捲胴        │      14│      18│    22.4│
│                ├──────┼────┼────┼────┤
│                │槽輪        │      16│      20│      25│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B      │捲胴        │      16│      20│      25│
│                ├──────┼────┼────┼────┤
│                │槽輪        │      18│    22.4│      28│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C      │捲胴        │      18│    22.4│      28│
│                ├──────┼────┼────┼────┤
│                │槽輪        │      20│      25│    31.5│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D      │捲胴        │    22.4│      28│    35.5│
│                ├──────┼────┼────┼────┤
│                │槽輪        │      25│    31.5│      40│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E      │捲胴        │      28│    35.5│      45│
│                ├──────┼────┼────┼────┤
│                │槽輪        │    31.5│      40│      50│
│                ├──────┼────┼────┼────┤
│                │平衡輪      │    12.5│    12.5│    12.5│
├────────┼──────┼────┼────┼────┤
│        F      │捲胴        │    35.5│      45│      56│
│                ├──────┼────┼────┼────┤
│                │槽輪        │      40│      50│      63│
│                ├──────┼────┼────┼────┤
│                │平衡輪      │      14│      14│      14│
├────────┴──────┴────┴────┴────┤
│備註:                                                      │
│1.表中之 A、B、C、D、E  及 F  分別表示附表四規定之吊升裝置等│
│  之等級。                                                  │
│2.表中之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
│(1) 第一組鋼索: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 (│
│    蘭式 Lang’s) 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                  │
│(2) 第二組鋼索: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 (Multi-│
│    layer strands)  者。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 (│
│    6 股 37 絲除外) 或 8  股採交叉 (普通) 撚法者;不銹鋼材質│
│    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 (蘭式 Lang’s) 撚法│
│    者及 6  股 37 絲者。                                    │
│(3) 第三組鋼索: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
└──────────────────────────────┘
前項規定之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
值,得依下式計算,且其值不得低於等級 A  對應之值:

    ┌                          ┐
    │              σB         │
    │              ──+4g    │
D  │┌┌D┐    ┐μ2         │1
─=│││─│-9│────+9│─
d  │└└d┘s   ┘σB         │H
    │              ──+4g    │
    │              μ1         │
    └                          ┘
      D  ┌D┐
式中之─、│─│  、σB、μ1、μ2、g  及 H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d  └d┘s

D
─: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
d
┌D┐
│─│  :前項表中各該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捲胴等類別之對應值。
└d┘s

σB :鋼索之抗拉強度值。
μ1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表中規定之安全係數值。
μ2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經計算所得鋼索之安全係數值。
g :重力加速度 (公尺/秒 2)
H :修正係數,依附表五規定。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
五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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