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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
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
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CNS 4437  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 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
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
,得使用木材。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
缺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