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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0 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之中心
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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