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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5 條
伸臂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
防裝置 (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 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
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三、額定荷重保持一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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