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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8 條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
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
荷,且不產生變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揮或監督從事作業勞動之人員。
二、配合本法第一條修正,擴大適用範圍,對於機具回轉部分設置護圍或覆罩者,其
    人員踏足之處之強度規定,保護對象應包括所有工作者,爰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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