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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1 條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其直行及橫行速度,不
得逾每分鐘六十三公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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