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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7 條
供電線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電或超過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時,應設
於專用之坑穴或套管內。但設有防止感電之圍柵或絕緣覆蓋者,不在此限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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