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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0 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
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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