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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6 條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
駛室及駕駛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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